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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0-04-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4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采用下列主要经营指标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
  
  (三)利润总额;
  
  (四)国有净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
  
  第三条 对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式计算总考核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总考核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0%+国有资产净利润率指标得分×20%+利润总额指标得分×15%+国有净利润指标得分×25%+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得分×10%
  
  各项指标得分的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年度效益工资按总考核分核定。当总考核分等于100分时,取得效益工资;当总考核分小于100分时,每减少1分扣减一定数额的效益工资,最多扣除效益工资总额;当总考核分大于100分时,每超过1分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数额由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考核各公司经营业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局主席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国资委作公司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述职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2.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3.具体客观因素;
  
  4.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二)市国资办对公司所报的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考核表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测算后,提出对各公司及董事局主席的考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市国资委根据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述职报告和国资办的考核意见,对公司董事局主席的工作业绩给予评价并作出奖励或处罚的决定。
  
  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效益工资和奖金参照该公司董事局主席的标准确定。
  
  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的效益工资和奖金由各公司参照董事局主席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 市国资委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从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中列支。
  
  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监事会主席的年度业绩考核奖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和监事会主席年度考核应得效益工资,当年按60%发放,所余部分效益工资交市国资委专户存储。任期界满,经离任审计后,确无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因公司董事局主席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则将结存的效益工资一次性发放。若发现因公司董事局主席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则根据情节抵扣结存的效益工资,对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则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对公司本部全体正式员工的效益工资总额,效益工资分配应造表报市国资委备案。公司年度效益工资总额按下式确定:
  
  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市编办确定的员工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局主席及监事会主席除按本办法领取奖金外,不再从公司领取其它任何形式的奖金。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加强监督、检查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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