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卷烟流通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制售假烟行为,对制售假烟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铁路、邮政、民航、海关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承运货物、海关出口货物的监管,防止假烟、制假原辅材料通过各种渠道进出口,切断假烟及制假原辅材料的流通渠道。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统一执法思想,实行案件督办制度。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对制售假烟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适时组织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贯彻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罪罚不一致的作法,给制假分子以沉重打击。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假案件,严肃查处为制售假烟充当后台、“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坚决铲除腐败现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二00二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求,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2001年11月至2002年6月我省开展了打击制售假烟专项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除假务尽、斩草除根”的工作目标,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联合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
  
  一、 工作内容
  
  联合打假的范围:打击制售假烟和为制售假烟活动提供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以及运输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内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贩卖卷烟、雪茄烟;非法制造、拼装、运输、贩卖烟草专用机械及主要零部件;非法印制、运输、贩卖卷烟、雪茄烟商标标识;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贩卖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重点打击对象:制售假烟活动的团伙及其网络,重大涉假案件的组织者及骨干分子,为制售假烟通风报信和充当后台、“保护伞”的党员、干部。
  
  二、组织机构
  
  原省和重点市、县“打击制售假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更名为“打击制售假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能不变,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各确定1-2名联络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烟草专卖局。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本辖区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态、规律、特点及打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分析研究斗争策略,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项整治行动,协调烟草、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打假工作,并定期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沟通情况、分析形势、落实打假工作的重要形式。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领导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主要是同级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主管打假工作的领导和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同级检察院、法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上级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分析打假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侦办工作,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部署区域性联合打假行动。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每月25日前将辖区工作情况综合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制售假烟和非法拼装、倒卖烟机案件以及暴力抗法案件,实行省、市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制度,并组织力量,以追查源头、深挖团伙、摧毁网络、惩处犯罪为目标开展专案攻坚工作。对制假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由省、市烟草部门和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卷烟打假工作责任制,对制假活动打击不力的烟草、公安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