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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人员、措施的落实。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在市委的领导下,实行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地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首先担负起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特大事故发生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都必须服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必要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石部队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市政府有关部门(经贸委、消防、道路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乡镇企业、电业等)都要依据本预案制定专项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本级、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应急处理机构 市政府建立石家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专项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石家庄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公安局长 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军分区、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卫生局、市贸易局、市教育局、市电业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电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委宣传部。 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和驻石部队的援助; (三)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五)发布或撤销有关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协调、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 (六)负责向媒体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四、特大安全事故的确定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有关委、部、局的规定确定。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森林、草场的消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三)建筑质量事故。由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其他事故,由建设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由市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公安局负责。化学危险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煤矿事故。由市经贸委(化学煤炭工业协会筹备组)、河北煤炭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石家庄站和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六)矿山事故。无证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而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它矿山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八)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市教育局负责。 (九)其他特大事故。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都要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