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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积极鼓励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扩大招生规模。对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和市县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新增招生人数,在班额不超过50人的前提下,每增招一个班,市、县财政要给予专项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及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为解决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扩招后校舍不足的矛盾,现有的行业所属中专学校、技工学校的闲置教育资源适合办普通高中的,交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发展普通高中教育。 (五)深化改革,建立优质普通高中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作机制,继续在优质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民办班,试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允许收取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补偿费,自筹发展资金,壮大办学实力。 (六)鼓励支持区内普通高中以各种形式开展东西部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区外名牌学校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我区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区外优质普通高中在我区办分校,与我区普通高中联合办学,在审批、征地、招生、考试、学籍等方面,与我区普通高中同等对待,国外优质学校在我区合作举办普通高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大力推进城市和县城普及高中教育 (一)“十五”期间,我区发展高中教育的重点是城市和县城。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县城发展需要,做好高中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内涵式发展的原则,重点扩大现有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加快完成完全中学初、高中分离办学工作,使普通高中规模达到每校30个班、1500名在校生以上规模。现有乡镇完全中学,其规模一般应达到1200人。达不到标准的,都要撤销高中改办初中。今后,新建普通高中应设置在县城。 (二)大力实施薄弱高中改造工程。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薄弱高中的投入,改善其办学条件,并通过置换、改制、依托重点学校托管、选派重点学校校长和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等办法,对现有薄弱高中进行改造,使之达到合格普通高中的办学标准。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合格普通高中评估认定标准》,逐校对薄弱高中进行合格认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取消其招生资格。 (三)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进行办学模式改革,推进课程改革,兴办升学预备和就业预备相结合的综合高中,兼顾学生终身发展的多种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服务。 四、积极推动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民办高中教育的发展。要通过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方式,扶持民办高中的建设。对于新建扩建民办高中,各级政府应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在银行贷款等方面应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民办高中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中教师在评先、评职、培训进修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待遇。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可将其档案转至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受聘于民办普通高中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给予办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再次调入公办普通高中任教的,其在民办普通高中的任教时间可连续计算教龄。要建立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全区一流普通高中水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积极重点扶持一所民办普通高中,使之逐步达到优质高中的标准。 五、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一)切实加强普通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中,要把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予以安排,争取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一支500—800人的学校、市(县)、自治区三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从2002年起,设立自治区级高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所在学校可按每月300—500元的标准自行筹措发放。 (二)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普通高中教师,有计划地补充高中教育发展所需师资。从2002年起,每年择优录用师范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普通高中任教,补充高中师资的不足。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一支学科结构合理、合格而稳定的高中教师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