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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豫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营造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尽快使我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进而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加快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但是,与全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面对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后更为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人才的新形势,高等教育必须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切实加快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尽快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三)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使社会和广大群众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了解党和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要注意发现、总结和宣传民办高校举办者艰苦创业、开拓进取和办学成绩突出的好典型。对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要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监督,坚决制止对民办高校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提倡高等教育办学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学模式多样化。按规定经过批准,民办学校也可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但不搞一校两制。 (二)经批准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公办高校可利用社会资源或与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合作举办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应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校园,实行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教学管理。 (三)进一步拓宽民办高等教育投融资渠道。允许民办高校通过贷款方式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根据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要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允许民办高校接纳社会捐助资金(资产)办学,并与捐资单位和个人签定协议,按协议规定使用捐助资金(资产)。对向民办高校捐款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实行税收减免,并予以表彰。 (四)新建、扩建民办高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办学校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高校予以扶持。 (六)民办高校的设置审批,按照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教育部审批的,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举办者按规定申报;属于省政府审批的,在办学标准和条件方面将予以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宗教学校。 (七)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计划、人事、公安、城建、土地、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大专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到民办高校任职,当地教育、人事、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民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升学、就业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高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八)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各商业银行要比照公办高校的有关政策,对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省财政按照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贴息办法、贴息比例给予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