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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计委《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设上海国际汽车城,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确立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优化本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提出关于加快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通过对现有政策资源整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开发成本,加快上海汽车城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进程,形成与上海国际汽车城相适应的一流硬件条件。
  
  (二)通过争取国家鼓励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聚焦,鼓励本市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研发生产、汽车展示博览、汽车贸易与物流、汽车科普教育与汽车服务、汽车文化体育与休闲旅游等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项目向上海国际汽车城集聚。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建成上海国际汽车城。
  
  二、汽车研发与生产
  
  (一)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按照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规定,予以享受有关优惠与扶持政策。
  
  (二)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中,相关的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水平升级和检测认证技术创新的项目,经市经委认定后,可享受本市技改贴息或“国产化基金”的重点扶持政策。
  
  (三)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的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自用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等,由上海海关按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税。
  
  (四)对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的汽车电器系列产品的制造,可予以享受嘉定区重点扶持特色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对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中涉及的工业“三废”迁建治理项目,经市经委认定,予以优先享受市政府中心城区工业“三废”迁建治理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汽车贸易与展示
  
  (一)国家下达给本市的进口汽车配额,向上海国际汽车城贸易区倾斜。自今年起,部分增量(以2001年为基数)优先用于支持上海国际汽车城贸易区建设,并逐年增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制订。
  
  (二)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的国外汽车厂商,优先开放进口汽车和零配件国内分销业务。具体由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内,利用外高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允许外高桥保税区内的汽车贸易企业到上海国际汽车城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东西联动”。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制订。
  
  (四)工商、公安、海关、质检等与汽车服务贸易相关的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运用公务信息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推广电子政务,实行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支持和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鼓励开展收旧供新业务。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国外汽车厂商可经营汽车销售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其在上海国际汽车城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面向我国居民的汽车贷款业务。
  
  (七)对入驻上海国际汽车城从事汽车贸易、展示、仓储、物流等方面的国内外进口汽车整车和零配件经销商、参赛车队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由有关部门提供保税服务。
  
  (八)本市范围内涉及汽车与零配件的专项会展、博览活动,优先定点在上海国际汽车城举办。
  
  四、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
  
  (一)上海国际汽车城建设用地指标单独设置,纳入全市范围平衡,不占用嘉定区建设用地指标。
  
  对经批准的上海国际汽车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由市计委和市房地资源局审定后,分年度下达。
  
  (二)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土地开发企业成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并在土地实现市场转让之前,暂缓交纳土地出让金。
  
  在具备建设用地条件后,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土地开发企业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以“熟地”招标方式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对成片开发土地量大的,开发企业可以向政府递交分期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实施,即实行开发与经营相结合的滚动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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