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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省财政每年把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要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全省设市城市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都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中组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举办的市长研究班、专题班。未参加过培训的市长要优先安排。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好县(市)长和分管副县(市)长、乡镇长的培训。要大力做好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予以纠正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建设单位(业主)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抓紧制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政处分办法。
  
  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
  
  要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
  
  省建设厅要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省文物局对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建设厅要抓紧建立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在2003年底前实现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要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支持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省建设厅要抓紧会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破坏环境、铺张浪费和弄虚作假的,要公开曝光;对规划管理混乱,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要给予公开警告直至取消相应名称。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检查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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