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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意见

[接上页]

  21.深化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将省、地属农业科技机构分为三类,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进行改革。
  
  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农业科技机构整体转变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技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争取政府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从事种质资源研究、作物育种、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资源环境保护、科技信息(科技情报)等基础性、公益性的农业科技机构,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
  
  县属农业科技机构原则上要转变为或进入推广服务机构。
  
  22.改革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制。我省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充分调动现有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逐步形成国家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第一线推广力量薄弱的问题。
  
  稳定和加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各地要按照“定性、定编、定员”的要求,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更新,确保农业科技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对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工作,主要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实行免费或低价政策。农业科技机构要与农村各类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合作,组建农工贸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网络。农业推广机构可以自营或联营的形式,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积极引导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和服务工作。大力发挥各类民办技术服务组织、群团组织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相关农业科技的推广、示范和服务工作。政府可以安排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承担。
  
  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的成果推广工作,政府可以通过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支持。
  
  23.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相适应的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攻关,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项目。
  
  改革拨款使用制度。在农业科技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以及不同性质的项目,分别采用全额资助、差额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入等形式给予资助。在课题经费的使用上,改革原来的使用方式,推行课题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制和不定期审计制度。
  
  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 。在用人上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按岗聘用,竞争上岗,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农业科研和开发工作。建立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按岗、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探索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科技人员可以技术投入和服务等形式参加二次分配。
  
  五、建立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促进《纲要》的全面实施
  
  24.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在增加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同时,还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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