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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充分发挥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基建预算。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要按《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应在2%以上,州(市、地)级财政在1%以上,县(市、区)级财政在0.5%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要向农业科技倾斜,其占三项费总额的比例,省级应不低于40%,州(市、地)一般不低于60%。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并应逐年增长,增长费用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成立农业科技基金会,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以用企业和个人名义冠名。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保险机构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降低农业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 25.加强农业科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执法队伍,同时抓紧制定适应新形式要求的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为我省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定成果归属及成果的权益制度、保密制度、技术合同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各个环节的保护制度,形成一批有专利权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26.促进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领域。农业技术引进工作要科学规划,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要积极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学习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鼓励和吸引海外人员、省外人员来我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或创办农业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农业科技与信息资源,为我省农业发展服务。 27.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把农业科技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划、计划和具体措施,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为农业科技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每年要抓好几项实用技术的推广,几个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办几件实事。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人才、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 要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农业、计划、财政、金融、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