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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自互联启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第十七条 互联一方因网内扩容,可能影响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互联一方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升级等的调整,可能影响到对方网的用户通信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将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第五章 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当发生网间通信障碍或有关通信质量指标低于第九条规定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障碍处理时限应与本网处理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通信障碍应明确内部处理责任制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地、州、市分公司是处理网间通信质量问题的第一级机构,应安排专人每天分析网间通信质量统计数据和业务量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互联任一方机房工作人员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首先判断障碍点在本网还是对方网,若障碍点在本网,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予以排障;若认为障碍点在对方网内或难以判断的,机房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互联另一方机房工作人员,并告知障碍现象、初步的判断意见、要求对方配合的事项等。互联另一方应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对要求配合的事项,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确定故障位置和原因。在障碍处理过程中,双方均应告知本人工号,同时运用各种方式和仪器仪表采集并保存有关数据,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网间互联各方必须共同制定障碍抢修保畅预案。故障处理以先抢通后排障为原则。抢通时,在有富余端口的情况下,应提供富余端口;有富余中继电路或可迂回的,双方应先以富余的中继电路或迂回电路替代原传输电路;能通过第三方转接的,经三方协商后可暂时通过第三方进行转接(转接费按信产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任何一方不得恶意拦截经第三方转接的呼叫,否则,以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处理。同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排障;障碍修复并经双方确认后,应及时将原抢通的电路恢复。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互联双方共用局楼或机房的,当电路或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局楼或机房的管理方应简化手续,在抢修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工号牌或管理方颁发的出入证件等)并经验证后,予以放行,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扰抢修人员进入局楼或机房进行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故障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对障碍发生时间、发现时间、通知对方时间、原因、处理经过、处理结果、对方处理人员姓名(或工号)等内容,做好值班记录。记录应保留一年,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如经双方机房人员配合仍无法排除障碍的,地、州、市分公司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在障碍处理规定时限内仍得不到解决的,应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下级分公司的障碍情况报告后,应认真了解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是本网内的问题,应及时给予技术支持或派遣技术人员前往排障;是对方网络问题的,省级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并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省级相关部门。收到函告的省公司应调查核实情况,不论是否本网问题,均须在收到函告之时起24小时内给予对方复函。障碍经省级公司间协调处理未果的,应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第六章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网间通信重大障碍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发生网间通信中断60分钟; (二)网间通信严重不畅; (三)其他需及时报告的网间重大障碍。 网间通信中断,是指发生互联点的交换机或其他互联设备故障、互联点之间传输设备故障或线路中断、互联电路中断、互联信令链路中断等情况而使网间通信阻断。 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时,其报告分为口头报告、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三种。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公司应在通信中断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之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见附件一),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见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