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款第一项有关‘数据电文申报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协议》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五款、 第五条第八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将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为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奠定法律基础。为保证新细则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做好新旧法及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做好新细则贯彻落实工作。 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全局工作的各个方面,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将新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到实处。涉及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全力配合;涉及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通力合作。 二、关于新细则的宣传工作。 对新细则的对外宣传工作目前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宣传口径、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进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原定于今年举办的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竞赛活动暂时停止,明年将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征管法知识的考核或竞赛工作。 三、认真做好与新细则规定相抵触文件的清理工作。 市局各处室、各区县局、分局要结合新细则的学习,对与新细则规定相抵触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新细则相关规定抵触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四、各局在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中凡突破现有征管工作范围和改变现行工作流程以及需要市局具体明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局,在未明确之前不要采取新的措施。 五、关于贯彻新征管法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 鉴于与新细则配套实施的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22个制度办法尚未出台,为做好新旧法及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细则在本市如期贯彻实施,保证新旧细则衔接顺利过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即对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照原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但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轻于旧法的,应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二)关于稽查分局、稽查所的执法主体资格等问题 在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目前稽查分局、稽查所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流程以及对涉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暂时不作调整。市局第一、第二稽查分局继续依照征管法行使各项职权,但全市各局的稽查所从2002年10月15日以后均不得以稽查所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一律以局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各类法律文书一律加盖局章。 (三)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考虑到目前调整纳税地点对区县财政的影响,及现行的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难以支持等因素的存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纳税地点的确定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四)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的审批条件和范围,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尚未下发,目前暂按现行制度办理。即邮寄申报以《邮寄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数据电文申报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协议》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 2.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的报送期限,在总局的具体办法未出台之前,按季度报送。即每年一、四、七、十月份的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各期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凡经北京地税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单位,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减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