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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佣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工管理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就业准入管理规定,招用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给予处罚。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有无理阻挠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委托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承办机构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时,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依照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