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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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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任务下达: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
  
  6、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即“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费用,主要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筹集。农业税附加按农业税正税的20%比例带征。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愿意耕田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农业税附加和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区管村用,由镇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主要由村集体收益解决。
  
  (七)实行村内事务一事一议制度。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举办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推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制度。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要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取消种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
  
  (二)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编制。
  
  要对镇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状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区机构的人员,要坚决彻底清退,超编人员也要按照精减任务坚决精减。镇区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和精减人员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压缩比例精简人员,以达到减员增效,减少镇区政府财政负担的目的。
  
  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税费改革后,要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级支出。
  
  (三)调整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
  
  要调整村办学校布局,适当撤并学校,小学凡达不到12个班、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一律实行撤并,并逐步向小学24个班、学生人数800人以上的规模发展。要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实教职工编制,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
  
  (四)明确市、镇(区)、村三级支出范围。
  
  1、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体制,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继续调动镇区、村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市级财政在担负市级院校的教育投入及运行经费的同时,对镇、村学校实行教育经费包干;镇级财政担负镇级教育的投入及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经济发展较快、收益较好的村,原来由村级经济收益中补充教育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的做法继续保持不变。经济发展滞后的村,其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镇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2、村干部报酬、行政办公经费及村道路等基础设施所需支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经济基础较薄弱的村,其经费不足部分由市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区财政解决。
  
  (五)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
  
  为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及基层政权运转所需的必要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在督促各镇区严格依法征税、精简机构、精减人员、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市财政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农田面积比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水乡、埔田等镇以及其他镇区中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发展教育事业和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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