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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的管理,积极为开发商服好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完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在建工程项目抵押贷款资金的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凡未经综合验收而擅自交付业主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视为不合格项目。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年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逐个清理,督促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对开发商不积极组织综合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完善综合验收手续。同时,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已购并入住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要加强对“四久工程”的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把解决“四久工程”纳入议事日程,逐个解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专人,加快对主城区范围内“四久工程”的处置,对每个项目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通过银行、政法机关的积极支持,通过两年的努力,把现有“四久工程”彻底解决。 (三)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依法查处违规开发建设行为,保持并进一步扩大“拆违”工作成果。(此项工作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要加大规划执法监察力度,牢固树立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已经审批的项目规划,非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规划、土地房屋、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户型、结构、环境整体布局作变更审批。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要进一步扩大"拆违"工作成果,所有的违法、违章建筑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拟定工作计划,限期拆除。 (四)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大力查处价格欺诈、面积欺诈等合同欺诈行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销售行为,彻底净化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和调整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形成规范的中介、流通、服务和信息体系。 对商品房交易环节出现的质量低劣、价格欺诈、面积误差超过规定范围、巧立名目代收费或代收费不合理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专项整治,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此项工作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要求,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