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0-12
【实施时间】 2002-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重点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监管,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中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承诺内容为合同附件之一,不能兑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负责)
  
  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制定推行统一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实施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及准则,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实行动态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群众反映大、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年审过程中予以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扩大实施面,推进招标代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尽快建立公平、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形成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和规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
  
  (七)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其销售人员必须遵照国家对房地产经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经过培训,参加全国统考,考试合格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协理资格证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未有持证人员的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租赁协管机制,国土房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计生等部门,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
  
  三、创新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为了在整顿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我市目前状况,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制度。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应按有关规定依法销售,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房屋建设工程不能按商品房销售,对行政划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必须办理土地出让后才允许销售,农村集体土地的建房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销售应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将该商品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等有关证件、资料在售房现场集中向购房者公示。
  
  (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时联机备案管理制度。主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在售房现场设立与交易管理部门联网的电脑终端,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实时联机备案。对未实行联机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买卖合同登记手续。对拒不进行联机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它区县(自治县、市)要逐步实行合同联机备案,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防止重复预售和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以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工程建立单位、预售款开户银行共同签定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