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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重点加强对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监管,对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中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承诺内容为合同附件之一,不能兑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负责) 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制定推行统一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实施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市国土房管局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及准则,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实行动态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对群众反映大、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年审过程中予以降级或注销其资质。 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扩大实施面,推进招标代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尽快建立公平、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形成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和规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 (七)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此项工作由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其销售人员必须遵照国家对房地产经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经过培训,参加全国统考,考试合格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协理资格证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未有持证人员的开发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租赁协管机制,国土房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计生等部门,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 三、创新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为了在整顿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我市目前状况,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制度。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应按有关规定依法销售,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房屋建设工程不能按商品房销售,对行政划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必须办理土地出让后才允许销售,农村集体土地的建房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销售应按套内面积计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销售的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将该商品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等有关证件、资料在售房现场集中向购房者公示。 (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实时联机备案管理制度。主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必须在售房现场设立与交易管理部门联网的电脑终端,对所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实时联机备案。对未实行联机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受理买卖合同登记手续。对拒不进行联机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它区县(自治县、市)要逐步实行合同联机备案,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防止重复预售和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以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工程建立单位、预售款开户银行共同签定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商品房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