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7-05-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规费征稽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9日发布1999年2月修订深公路[1997]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征稽管理,规范办事程序,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规费征稽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的公路规费征稽部门(含征稽处、征稽所、稽查队)和车辆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 征稽处、征稽所和稽查队依法行使公路规费征稽职权。在征稽工作中,须依照本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包括公路规费应征车辆和公路规费免征车辆。
  
  第二章 车辆入户
  
  第五条 境内车辆入户,应征车辆由征稽所办理,免征车辆由征稽处办理:
  
  (一)新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及其1—4页复印件;注1(注1:此项原文为:(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牌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注2(注2:此款原文为: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凭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二)旧车入户,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3.购车发票复印件或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复印件;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及其复印件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5.车辆转籍介绍信;
  
  6.单位车辆出具单位证明,私人车辆出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和身份证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或征稽处存档。
  
  第六条 入境车辆入户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行政管理机关一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香港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及其1~4页复印件;
  
  (五)海关签证簿封面及1~3页复印件;
  
  (六)国内驾驶证复印件;
  
  (七)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3(注3:此项原文为:(7)单位车辆提供国内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列资料中,机动车境内行驶证原件和海关签证簿原件经验证后归还车主,其余资料由征稽所存档。
  
  第三章 车辆报停与启用
  
  第七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由征稽所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报停申请表》;
  
  (二)《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
  
  (三)全部车牌;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上列资料中,《车辆报停申请表》由征稽所存档,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其余资料由征稽所暂管,车辆启用时全部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归还车主,《公路规费专用收据》缴讫证按本办法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八条 车辆报停每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属超期报停,由征稽所审核,报征稽处审批,再返回征稽所办理。
  
  (一)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报停,期满后即延续超期报停的,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
  
  1.《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一式二份);
  
  2.车辆报停收据。
  
  上列资料中,《车辆超期报停审批表》由征稽所和征稽处各存一份,其复印件送稽查队备查;车辆报停收据经加注期限后交回车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