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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大力推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国际化经营。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和授权经营、跨业经营等方式向集团化发展,争取在全省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进服务领域的产业化进程。除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要争取在3—5年内,基本实现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逐步使服务业的发展转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以产业化经营为主的轨道上来。 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逐步取消政府投资和经费划拨;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要与原部门脱钩,非营利性机构也要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三)加快后勤服务社会化步伐。全面推进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面向全社会开放的进程。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逐步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鼓励外资、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新组建并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认真做好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清理和评估工作,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四)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能,改变部门分割、各自为政、多头和交叉管理的现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动服务业资源和设施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有效配置和整合。 四、提高市场开放度,以开放促发展 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有步骤地开放服务业领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措施,加快引进现代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模式和国际先进服务标准,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大力发展对外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创汇企业享受生产贸易创汇企业同样的优惠和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开展跨省、跨国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信贷、保险、用汇以及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的发展与竞争。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凡属地方管理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尽快打破部门垄断,面向市场,公平竞争。要认真清理服务业现有的市场准入规定,加快制定市场主体的准入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条件。加快制定中初等教育、医疗、大众文化,以及自来水、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具体市场准入办法,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公平地参与建设和经营,促进相关行业的合理竞争。 五、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劳动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潜力。尤其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在职业介绍、技术培训、创业指导、税费减免、资金补助等方面,要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特殊援助。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乡镇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和农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降低服务业进入门槛。对民营服务业企业,要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进入门槛。尤其是对小额投资的服务业项目,要下放管理权限,尽可能让业主就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对创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技能要求不高的微利性服务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减免;对下岗职工从事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对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服务业中安置就业量大的项目,政府要通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贴息和补助。要严格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保留和出台地方性收费项目,切实解决对一些薄利行业收费过多、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