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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经贸委
【发文字号】 皖经贸安全[2002]35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皖安[2002]12号),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施救方案

  
  为在发生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时迅速、有效地开展施救工作,根据《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皖安[2002]12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施救范围
  
  从事矿产资源(除煤矿外)开采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方案。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急性中毒100人及其以上的特大恶性生产安全事故;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急性中毒50人及其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施救组的组成与分工
  
  (一)施救组依照《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皖安[2002]12号),主要由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施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指挥现场施救队伍;
  
  2、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施救安全防范措施;
  
  3、迅速组织预测、分析和掌握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4、制定抢险及救援方案报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5、负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抢险及医疗救治队伍;
  
  6、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行动;
  
  7、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施救组的组长、副组长及其分工:施救组组长由省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施救组全面工作;副组长由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分别负责医疗救治和公安部门配合施救的有关工作。
  
  (三)施救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现场抢险小组、医疗救治小组。其组成与主要分工:
  
  1、综合协调小组
  
  (1)由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省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并实施防止矿山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负责及时组织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并经施救组负责人报告指挥部审定后,立即送现场抢险小组组织实施;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
  
  掌握现场抢险救灾进度,及时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并研究对策;
  
  将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向指挥部提出,请求协助增援;
  
  负责联络现场抢险小组、医疗救治小组;
  
  施救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抢险小组
  
  (1)由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省经贸委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技术专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扩大;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及时撤离,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
  
  负责实施抢险中矿山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
  
  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施救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医疗救治小组
  
  (1)由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专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省卫生厅医政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省卫生厅医政处、卫生监督处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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