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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深交[2002]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8
【实施时间】 1999-04-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深路管[1999]1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局公路建设管理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局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凡参加局公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均需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局公路工程建设市场。
  
  第二章 项目报建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公路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六条 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条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落实;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局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须按《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须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一条 局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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