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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999年4月30日深路管[199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巩固和提高公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作须贯彻落实“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协调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属事业性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局养护处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基层养护单位由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城区分局及地方公路总站组成。 第四条 局养护处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全市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公路与桥梁养护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负责养护工程施工预决算的审查; (六)负责养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组织检查公路与桥梁设施的技术状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八)负责公路养护技术资料及桥梁技术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基层单位设立养护科,负责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宝安区公路局下设工区,龙岗区公路局下设管理所,工区和管理所下设路基、路面、桥涵、绿化等专业组进行养护管理;城区分局和地方公路总站下设道班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工程的划分 第六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善工程、水毁预防修复工程、绿化建设及养护、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人行天桥工程等8类。 (一)公路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二)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的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改善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而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水毁预防及水毁修复工程。水毁预防是指为防止公路遭受水毁提高公路抗灾能力而实施的防护完善工程;水毁修复是指公路遭受水毁后而实施的抢修完善工程。 (六)绿化建设及养护。公路两侧及中央绿化带的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 (七)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工程。GBM工程是指公路的标准化和美化工程;文明样板路工程是指在GBM工程的基础上,为达到科学养护、规范管理而实施的完善工程。 (八)人行天桥工程。在交通量较大,行人较密集的路段修建的横过公路的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局养护处根据有关规定、公路现状和规划情况起草年度养护计划,报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养护计划主要包括:养护指标、公路小维费使用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过镇路段改造工程补助计划、水毁预防及修复计划、绿化建设及养护计划、文明样板路及GBM工程、人行天桥工程补助计划。 第八条 养护指标包括年平均好路率、年末好路率、地养常养公路年平均良好路面率等,其指标达标率应略高于省局下达的标准,随年度养护计划下达给各基层养护单位。各基层养护单位须认真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广东省公路局制定的《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等,全面完成养护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