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颁布时间】 2002-10-11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22日)修改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和市场管理。
  
  在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和各种传媒使用自行制作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完整界线示意地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公开出版的地图出版物。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和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专题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或者交验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四)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需报送与软盘或者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涉及专业内容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出版单位送审地图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初审和审核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分别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图的审核,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审核同意的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十三条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