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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备验。 二、分局主办人员审验 (一)根据原件核对资料无误,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并签名,同时退回原件,出具回执; (二)查验批文期限及批准车辆数量、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期限; (三)审验车辆及发动机号码; (四)填写《深圳市旅游包车牌审核登记表》(表5),提出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三、分局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 (一)根据资料核对表5内容是否无误; (二)审查是否符合批文规定; (三)在表5上填写审验意见并签名,随同资料装订后上报。 四、分局负责人审批 根据主办人员意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在表5上签名。 五、打印底表纸 (一)经审批同意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并打印; (二)加盖本分局运管专用章及审批人私章; (三)在审核表上补填底表纸自编号。 六、发放包车牌 (一)办证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征费窗口缴纳押金(1000元人民币/个),并领取收据; (三)申请人在办证窗口交验缴费收据,交回回执原件、在《市内旅游包车牌核销登记表》(表6)上签名并领取底表纸及包车牌; (四)办证人员将表5第二联,表6第二联集中保管,在向交通处核销时一并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