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发文字号】 深农[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法规编号】 365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二、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推行村务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必须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运作。一是规范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扶持捐赠收支情况、救灾救济款收支情况、干部工资奖金情况、呆帐处理及重大经济事项。力求做到公布内容通俗化,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公布表具体内容见附表)。二是规范公开程序。在财务公开的程序上,要做到“三前三后”:对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在事先征求并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支部、村委(村小组干部)会议,做到决策在前,公布在后;村级的财务管理,要理财在前,处理、核实在后。村会计按公布的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经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确认合理合法,准确无误后再公布;对重要的统计资料,公布在前,审核上报在后。特别是影响领导决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干部政绩的统计数据,必须先行公布,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方可上报。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会计,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对、纠正、解释工作。三是规范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公开的内容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主要采取专设公布栏、印发公布表或公布卡、召开会议(即上会、上墙、上表)等形式,有条件的村可探索采取电脑触摸式公开财务内容。上墙公布的可采用“收入、支出式”或“日记帐式”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相结合,行政村和经济业务发生较频繁的村民小组可采用“收支式”,经济业务发生较少的村民小组可采用“日记帐式”。公布栏内的财务公布表的规格要不少于80×120cm、数字要清楚,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公布地点要公众化。四是统一公开的时间。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初、年末各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每月公布一次;水电费收缴按月公布;对随时性的专项业务或事物,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不受时间限制,及时公布。
  
  三、规范基础,完善制度
  
  搞好培训,提高干部群众的素质。抓好镇、村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抓好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坚持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抓好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监督意识与业务水平;还要对村民进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参与管理意识。同时要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从去年开始已全面铺开,大部分镇已进入实施阶段,我们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收支审批、现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财务公开、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并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交叉会审制度,继续推行“财务活动日”制度。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财务公开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区、镇、村必须成立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有力措施,检查、督促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完善规范。要把财务公开列入区、镇、村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和奖惩的依据。
  
  (三)市、区、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村财务部门是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稳定和健全各镇经管机构和财务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
  
  (四)各村要建立和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选举产生,其中群众代表应占三分之二以上,1—3年改选一次。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任务、权力和义务,使他们能按章办事。
  
  (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市、区、镇各级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人定期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对做得好的村要表扬推广,做得差的村提出批评,限期整改。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财务公开工作,常抓不懈,以确保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