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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文件精神,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逐步推行“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管理体制。为了完善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
  
  按照人事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我市将分专业组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答辩评议工作。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业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评议和评审工作。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提出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名单,经卫生部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评审方式
  
  按照人事部和卫生部要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在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之前,我市继续采取专业评议组答辩、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确定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要求
  
  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分为个人自主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办法。
  
  (一)实行自主申请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申报办法
  
  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单位,须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局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市卫生局审核,报市人事局备案。区县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备案。其它系统卫生事业单位,向主管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核,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经审核同意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的学历、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核实。申报人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职数)限制。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聘任管理,严格按照设置的岗位和市人事局核定的结构比例(或岗位职数),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未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成立由相关专家为主要成员的推荐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该推荐委员会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推荐委员会组建办法、组成人员、推荐程序、工作纪律、工作安排、推荐结果,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应在本单位公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备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职数)内,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单位推荐委员会等额推荐参加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企业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办法,由单位参照上述办法自主决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有下基层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专业,申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4、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5、取得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6、对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2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5年;
  
  5、医学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或在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担任主治医师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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