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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在旅游消费方面,一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建立旅游大省的要求,根据我省自然及人文景观建设和游客的实际情况,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及时调整和理顺景区的门票价格,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是进一步抓好景区的明码标价制度,并加强节假日黄金周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促进假日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规范教育、卫生价格管理
  
  在教育收费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告收费。生均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同时适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生均教育成本的真实性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二是规范公立中小学借读费、择校费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在保证就近入学的同时,对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择校费的标准由价格部门会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不同具体核定。三是全面推行城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在卫生价格管理方面,全面推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招标采购药品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能够惠及患者。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对患者做到公开、公正、诚信。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严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范围审批的基础上,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全面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及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的原则,适时调整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六、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管理
  
  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体制,促进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取消一批、剥离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改革,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已经审批的管理性收费,原则上也要逐步予以取消。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对特定时期实行的内资、外资适用不同收费标准的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逐步予以并轨,切实改善投资环境。
  
  实行收费登记与公示制度,抑制乱收费行为。将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合法收费项目在《物价公报》等媒体公告,让全社会了解国家机关的合法收费项目。所有执收单位必须将价格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向群众公示,让缴费单位与缴费者参与监督。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定期深入企业调查是否存在乱收费情况,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进一步做好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附加的清理工作,编制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理整顿“协会”、“学会”、“商会”等各种社团对民营企业的收费行为。
  
  认真清理整顿港口、海关收费。在省政府领导下,成立以省物价局牵头,财政、交通、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海关收费清理整顿小组,对我省港口、海关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适当降低过高的服务收费标准,严厉查处各类非法收费;港口收费要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增强收费透明度;加大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的监督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权机关审定的收费标准;清理涉及外贸出口的报关、代理收费,整顿海关业务牌证收费。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开展对国家机关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外出务工、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及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职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办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等,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利益。以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为重点,整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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