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此类人员的档案中应有《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过渡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须经省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盖章),以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 (2)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材料中应有《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须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学历学籍材料、转正定级表、职务级别工资等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入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材料。 “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中必须有经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材料。 冻结令之前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公务员,其档案材料的审查要求同上。 (3)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查 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工人)履历表》、《离(退)休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确认其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情况和工作年限等。 2.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或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汇总表》(附表一至四,均为一式三份),经市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盖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3. 确定划转接收人员 “省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划转接收人员的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4. 公示 “省工作办公室”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5. 划转接收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接收手续。 (二)事业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1. 组织报名 交通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五,一式三份),连同报名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资格初审小组。 2. 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必须是本文规定“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内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县(市)以上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加10分。 (2)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后。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初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同时进行加分资格初审。 3. 材料上报 各市资格初审小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附表六),一式三份,经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盖章后,连同《报名登记表》、个人档案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 资格审查 “省工作办公室”对各市报送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5. 公示 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省工作办公室”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所在地进行公示。 6. 发放准考证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准考证。 7. 组织考试 考试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2002年10月20日。 (2)考试地点:南京市。 (3)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事业干部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职工笔试内容为《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