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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数量关系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常识。
  
  《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和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的参考教材为人事部编写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在《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复习要点中,凡带“*”号部分为不考内容。
  
  8. 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事业干部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合成。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9. 考核
  
  笔试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0. 办理录用手续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省领导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附表七至八)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情况说明一并送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转入国税系统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比照上述程序和方案,由省人事厅、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由“省领导小组”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可以安置到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交通部门和国税局商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省领导小组”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配合,认真组织,扎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明工作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积极稳妥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考录安置等工作。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期间,各级国税局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国税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规定,协调、衔接和处理好车购税征收的有关工作。在稽征人员复习应试期间,各级车购税稽征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如安排稽征人员考试,需要暂停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工作的,须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提前15至20天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在此期间,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税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交通厅和省人事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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