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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突出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各地要在总结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和规划已到期限的近期建设规划,应按照当前城市建设发展重点,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近期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办公楼。城市老城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要摒弃“就地安置”、“就地平衡”的陈旧观念,要通过异地安置,降低城市中心区开发密度,逐步改善人居环境。在审批城乡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或变相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严肃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强制性内容的总体要求;正在编制或调整完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发展用地规模与布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区域性公用设施布局;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位置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控制范围等。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镇功能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各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公共绿地与防护绿地等控制建设地区,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布局和建设原则;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区、大遗址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范围。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建设强度指标;道路、停车场、市政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控制要求;各类绿地的性质和控制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控制措施。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点内容,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按照到2005年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管网规划建设的步伐,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进程,扭转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严重滞后的状况。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全面进行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转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规划管理的混乱局面。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县城及省级20个重点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遍地开花;中心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对不适应要求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重点解决好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居住小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建设,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工作。要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措施。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详细规划,明确保护重点,规定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内容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要求,制定重要节点的整治方案,提出相应的管治措施。城乡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凡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风貌和特色的地段,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对规划建设管理混乱,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予以公开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