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0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运营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交通局制订的《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客运站迅速搬迁外移的决策,确保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稳步、有序地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站场设施,按营运客车进出市区的方向和经营班线,实施分流。
  
  二、分流目标
  
  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安吉大道进入市区的各个客运站(中心)配客发班的314辆(2002年6月重新整理在营车辆数,届时以实际分流的时点数为准,下同。)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安吉客运站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210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65辆。凡从南百二级公路,大学路进入市区各个客运站配客发班的477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3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170辆;原已进入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235辆暂时保留。
  
  以上分流的车辆共791辆,占应分流车辆数的28.5%。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颁布营运客车分流通告,确保营运客车分流工作按计划进行,按时完成。
  
  (二)做好宣传导向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如期进行。通过区、市级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车站搬迁和营运客车分流决策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被分流的企业、车主以及广大市民端正态度、坚定信心,理解、支持、配合营运客车分流工作。
  
  (三)稳定分流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确保分流工作稳妥进行。通过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和车主座谈会,层层动员,做实、做细职工和车主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四)做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工作,确保分流工作顺利进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协调好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以及区内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的工作。市政府做好区外各中心城市和地级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相关运输企业的协调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区内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市公交总公司要与安吉客运站等协调好旅客的接驳、换乘工作。公交车辆要延长营运时间,增加车辆和提高发车密度,确保旅客到站后能及时中转,换乘。
  
  (五)做好分流的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分流车辆进站牌证的制作、发放以及原进站牌证的收缴工作;运输企业要及时做好被分流车辆的退站、结算手续,合理安排车辆发班车库和发班时间等业务管理工作。
  
  (六)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客车分流工作按时完成。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营运客车分流警示标志牌,规范营运客车进城入站行驶的路线,并加强路面监控;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和进站客车的源头管理,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
  
  四、成立营运客车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内容略)
  
  
  
  
南宁市交通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步骤
  
  ┌─────┬───────────┬──────────┬────┐
  
  │ 时间 │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责任人│
  
  ├─────┼───────────┼──────────┼────┤
  
  │9月20日至 │1、召开领导班子会 │1、统一班子思想 │企业书记│
  
  │9月25日 │议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吃透市委、市政府决│、总经理│
  
  ││分流决定的精神,成立企│定精神,保证136工程 ││
  
  ││业分流领导小组。│实施。││
  
  ││2、召开中层领导会 │2、统一中层领导 │企业书记│
  
  ││议,传达市委分流决定精│思想,保证分流工作如│、总经理│
  
  ││神,配合公司领导做好职│期进行││
  
  ││工思想稳定工作。│││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