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7
【实施时间】 2002-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税局等4部门关于依法清理企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依法清理企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每个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和单位出现了大量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且欠费额度不断加大。企业单位大量欠费,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资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到“两个确保”目标的实现,不仅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遏制欠费不断增加的势头。坚持“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科学评估、分期补缴、清理陈欠、堵绝新欠”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缴费单位要提高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自觉履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积极补缴欠费,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依法清理企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加大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但有些企业和单位由于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不够明确或因生产经营暂时遇到了困难,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大量出现,欠费额度不断增大。据统计,截止2002年6月底,全省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44296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16845万元、失业保险费26939万元、医疗保险费423万元、工伤保险费34万元、生育保险费55万元。企业单位大量欠费,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给我省落实“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切实做好依法清理企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欠原则
  
  清欠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科学评估、分期补缴、清理陈欠、堵绝新欠”的原则统一进行。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欠费的对象是2002年8月底以前办理了参保手续,但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所有企业和单位。清欠费种范围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清欠重点是今年以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欠费以及历年发生的陈欠。
  
  三、实施步骤
  
  清欠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科学评估、制定清欠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关于清理回收我省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甘劳社发[2001]143号)中《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补缴能力评估试行办法》,以企业和单位2002年6月底的会计核算报表为依据,采取目前财务界通行的偿债能力分析办法,对欠费企业和单位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估。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企业近期经营情况的变化,尤其是目前的资金运行状况,如货币资金、营业外收入、债权收入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定企业的欠费补缴能力,分类制定出清欠计划。评估工作从9月下旬开始,到10月下旬结束。
  
  第二阶段:签订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落实清欠责任。对经评估具备一定补缴能力的企业和单位,采取举办欠费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学习班或下达补缴欠费通知书的形式,由欠费企业单位签订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限期补缴。其中对2002年发生的欠费必须在年底前一次缴清,对以前年度的欠费要按照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分期补缴。
  
  第三阶段:跟踪督查,确保清欠任务完成。各级地税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缴纳欠费,并将清欠任务落实到人。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处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对拒不执行补缴欠费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曝光,必要时采取银行扣款、查封、扣押财产、拍卖抵缴欠费等措施予以清欠,特别严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做到应收尽收。地税部门要按月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清欠任务完成。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底,要对今年清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清欠工作结束后,要全面进行总结评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