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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一)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在上述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在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但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并可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二)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的; (四)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五)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人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的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