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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特邀监察员的人员组成和工作任务的特性,为既有利于特邀监察员做好本职工作,也有利于参政议政,做好监察工作,特邀监察员参加的监察工作活动主要是: (一)监察机关每半年或一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察机关不定期地向特邀监察员咨询重大案件的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监察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咨询等办法,请有专业知识的特邀监察员参加某些疑难案件的调查讨论和廉政法规草案的研讨制定工作。 (四)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案件查办、执法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行政监察有关的各项大检查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特邀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执行监察机关领导的指示,遵守监察工作纪律,维护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监察机关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特邀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监察工作期间的特殊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监察机关支付。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br / br / 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深监发[1998]17号) 各区监察局: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其它相关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检查是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行政检查权,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实施检查。具体就是检查我市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以下5个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二)国家政策以及决定、命令; (三)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第三条 行政检查项目的来源主要有: (一)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并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检查项目; (二)根据本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检查项目; (三)领导交办和有关单位邀请监督的检查项目。 第四条 行政检查项目的立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立项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凡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确定的检查项目及本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系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均应首先提出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并填写《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领导交办和有关单位邀请监督的检查项目可由局领导签批后进入实施,但事后必须补办立项审批手续,填写《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立项审批表》; (三)涉及行业、部门等带有倾向性或需要多部门配合协同、共同完成的综合性检查项目以及事关深化改革举措中重要事项的检查项目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四)立项应遵循一文一项或一表一项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项目获批准后,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与目的、检查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要求等。 第六条 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的检查项目,可根据情况将检查方案以本局文件、本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或以本级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 第七条 检查组织实施前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有监察机关领导签署的《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可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等方式,检查组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 第八条 凡通知书载明需被检查单位自查并报结果的检查事项,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并报结果;监察机关应对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