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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法规编号】 365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错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因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因错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人干扰、阻碍对其错案责任进行调查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错案责任人在办案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与错案责任合并处理。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人对错案责任的承担有权申辩。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负责错案的审查确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错案的调查处理,原办案人员不得参与对错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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