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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济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暂无房源的,可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并均由市政府一次性补助以下标准的安家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补助4万元;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
  
  (三)其他人员补助1万元。
  
  第十七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据实报销一次国际旅费。
  
  第十八条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申请在济长期居住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以及一辆小轿车,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四章创办企业政策

  
  第十九条 用房及征地政策
  
  (一)留学人员来济创办企业租用的办公、科研和生产用房,享受高新区孵化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使用集体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视情况减交、缓交或分期交纳。减交幅度最高不超过30%,缓交期限1-3年。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政府土地纯收益(出让金)留成部分可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三)留学人员在济征地建厂,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容费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条 资金扶持政策
  
  (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助金。每年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拿出6%,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和留学生创业园的发展建设;
  
  (三)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四)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优先申请国家及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各类科技计划。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的,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按照12的比例给予匹配;
  
  (五)留学人员创办企业需从境外购买研究开发所需的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出具购买合同及报关材料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相应外汇。
  
  第二十一条 工商税务政策
  
  (一)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币;
  
  (二)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
  
  (三)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作限定;
  
  (四)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被省信息产业厅、省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留学人员企业,同时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内外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留学人员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到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安家费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此前出台的留学人员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来济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加快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急需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地)级以上拔尖人才;
  
  (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三)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二条 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并会同用人单位考察确定,办理有关手续。暂无接收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市人事部门也可根据机关、事业单位需求情况,下达指令性增人计划直接派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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