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四条 对来济短期或长期从事兼职、讲学、技术合作等服务而不需办理调动手续的高层次人才,在济服务合同期内,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出具的《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应待遇。愿调入我市工作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推荐安置工作,市公安部门依据《特聘工作证》及时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落户手续。其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择校择园,有关学校和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直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对来济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兼职、咨询和科研技术合作),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市拔尖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 引进的院士,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用车。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一般可安排主任科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一般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处长或调研员职务;业绩特别突出并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可聘任为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上述职务试用期均为1年。试用期工资可按规定的定级工资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同类人员的相应待遇。硕士以上毕业生,按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每月可分别给予博士后、博士、硕士1000元、800元、300元的学位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的具有特殊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技能协商从优确定其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人才(在管理期内)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其中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三条 对引进来济定居的两院院士,由政府为其建设院士楼。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单位暂无房源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十四条 到企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硕士,分别享受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政府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十五条 对来济领办、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以下办法实行奖励: (一)所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当年税后利润的20-30%奖励个人,连续奖励3年; (二)为企业拓宽市场,打开产品销路的,可按当年上缴利税的1-2%奖励个人; (三)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从赢利当年起,连续3年按税后利润的10-20%奖励个人。 第十六条 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颁发“济南市科技贡献奖”,奖金额度为5-50万元。 第十七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经费,每年由市财政依据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实际发生数额核拨。 第十八条 已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一次性安家补贴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此前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