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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四条 对来济短期或长期从事兼职、讲学、技术合作等服务而不需办理调动手续的高层次人才,在济服务合同期内,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出具的《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应待遇。愿调入我市工作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推荐安置工作,市公安部门依据《特聘工作证》及时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落户手续。其随迁子女入学入托,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择校择园,有关学校和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直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对来济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兼职、咨询和科研技术合作),可推荐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市拔尖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 引进的院士,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配备工作用车。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一般可安排主任科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一般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处长或调研员职务;业绩特别突出并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可聘任为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上述职务试用期均为1年。试用期工资可按规定的定级工资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同类人员的相应待遇。硕士以上毕业生,按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每月可分别给予博士后、博士、硕士1000元、800元、300元的学位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的具有特殊技能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技能协商从优确定其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一条第一项的人才(在管理期内)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其中院士享受副省级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三条 对引进来济定居的两院院士,由政府为其建设院士楼。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单位暂无房源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十四条 到企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硕士,分别享受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政府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十五条 对来济领办、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按以下办法实行奖励:
  
  (一)所带技术、项目、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按当年税后利润的20-30%奖励个人,连续奖励3年;
  
  (二)为企业拓宽市场,打开产品销路的,可按当年上缴利税的1-2%奖励个人;
  
  (三)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从赢利当年起,连续3年按税后利润的10-20%奖励个人。
  
  第十六条 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颁发“济南市科技贡献奖”,奖金额度为5-50万元。
  
  第十七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经费,每年由市财政依据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实际发生数额核拨。
  
  第十八条 已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中除一次性安家补贴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此前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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