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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消防工作社会化不断深入,消防装备有了较大改善,全社会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消防部队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明显提高。但是,目前我省消防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三合一”厂房、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根除;相当部分地方和单位消防投入不足,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消防车辆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数量不足、性能低,影响了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职能的发挥。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力争厦门、福州和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消防现代化,消防部队整体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为我省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新的贡献。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管理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特别要重点抓好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地区每年至少优先安排一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计划、建设、财政、教育、广播电视、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下,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投入、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将消防规划、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层层分解,明确目标任务,抓实抓好。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人决策,有人管理,有人落实。
  
  (四)金融、保险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制定相关的措施、办法,发挥整体优势,促进借贷单位、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尤其是要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作用:保险公司根据消防部门对公共娱乐场所、企事业单位的检查情况作出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投保单位的保险费率,并协助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等级。
  
  二、认真搞好城市消防规划,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一)各地要加快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002年应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并在2003年通过法定审批;2004年应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编制,并在2005年通过法定审批。要切实按照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2年底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80%;2005年底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发展新开发区和小城镇建设要同步编制消防规划,旧城区改造要认真实施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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