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容貌标准: (一)行道树树形整齐、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树池封闭、树圈平整。树上无牵绳,无违规挂物、钉钉; (二)花台、游园、绿点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绿地清洁; (三)护坡、堡坎绿地整齐、无枯枝、死树,绿地内无杂物。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应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城区主干道、繁华地区和广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十六条 广告标志的容貌标准: (一)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广告牌、张贴栏、读报栏等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二)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整齐、醒目; (三)临街单位和店堂的匾牌设置用字规范、无陈旧、无残缺; (四)建(构)筑物、电杆和树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无破残标语、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灯饰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和功能优良。 户外灯饰的开启时间,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纪念地、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卫生、容貌整洁。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停放规范。 第三章 容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申请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在非主干道占道设置临时摊点、亭、棚的; (二)在非主干道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命名市容整洁荣誉称号的;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对于涉及城市容貌管理的投诉,应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占用非主干道设置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对设置地点、形式和申请人资格等进行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占用非主干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主城区非主干道设置停车场(站)的,联合会审后,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审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设置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设置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灯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灯饰的管理和监督,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规格、质量、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申请人经广告载体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命名市容整洁一条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园林、土地房屋、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市容整洁达标工作进行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