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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抓好重点企业和示范项目。加大环保产业扶优扶强的力度,扶持一批重点环保产业企业。抓好一批环保装备国产化示范工程,掌握核心技术,提高设备制造能力,降低工程造价。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抓好示范项目,使工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 (四)鼓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产业技术改造等项目,适当加大贴息力度,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环保产业的步伐。“十五”期间重点支持30个环保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好折旧政策,企业进行中间实验,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以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推动环保产业企业技术创新。“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5个环保产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产、学、研联合体,支持50个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对重大环保科技攻关和重点国产化项目、环保新产品试制、环保科技示范工程,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评估立项、科研经费、验收鉴定、成果推广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税前再扣除50%。对于符合国家及我省环保产业鼓励目录的设备(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有关政策对待。鼓励支持环保产业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创建技术创新中心,并享受对各种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有关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把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重视环保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对新办的从事环保咨询、环保信息、环保技术服务的内资企业,自开业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城市垃圾等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将征收标准调整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价格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管理,严格核定收费标准,确保处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七)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尽量减免土地使用与建设中的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其他环保产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环保产业企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省里可优先给予安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经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个人用于生态建设,使用期限最长可达50年。 (八)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金融部门对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在国内外重大工程中中标的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可优先推荐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对环保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鼓励各类项目选用省内环保设备,为省内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创造条件。支持民间资金投入环保产业,鼓励以投资、参股、承包、托管等形式参与污染物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个人股权分红所得资金再投资于环保产业。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合资经营和参股等形式积极引进外资,扩大环保产业融资渠道。 (九)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标准,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加强对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执行GB/T24000—IS014000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对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环保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理顺和加强环保产品认证工作,依照国家制定的环保产品认定制度和办法,遵循企业自愿和第三方认证原则,开展规范的认证工作。 (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禁止环保产业市场的地区封锁行为,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努力营造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