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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我省各级政府认真开展工作,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向农民乱收费问题,特别是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问题还很严重,农民建房负担着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切实减轻建房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省政府于2001年10月在全省部署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原则、方法等进行了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民建房收费负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调查了解,我省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1、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填表上报乡(镇)土地所和城建规划办;2、经土地所和规划办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核;3、审核后报县(区)土地、建设部门审批;4、县(区)建设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5、房屋建成后,由县(区)建设部门审核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全省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共有27项。经审核,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证、房证工本费外,其余均属不合理、不合法收费。以一户农民占耕地新建砖瓦房4间(100平方米)为例,负担各项收费平均为5至10项,收费金额为3000元左右,收费负担占房屋造价约6%至10%左右。个别地区农民建房负担较重,收费多达10多项,收费金额占房屋造价10%以上。我省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如沈阳地区一些乡村在农民建房时收取规划建设管理费、土地转让费、变更登记费、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费等;抚顺市个别乡从有关部门购买了《建房用地申请书》、《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后,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向建房农民每套收取工本费15元,上述收费均为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土地使用证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5元,房证工本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8元。许多乡镇超标准收费,土地使用证费每证收费10元,房证工本费每证收费15元至20元。大连、锦州市的个别乡镇扩大收费范围向建房农民收取耕地复垦费、砂石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丹东等地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施工管理费、质量监督费等项费用。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由于各地审批房屋建设面积标准较低,农民建房普遍存在扩建、超占现象。许多乡镇纷纷自立项目收取扩建费、超占费。葫芦岛市收取扩建超占费每千米50元至100元。辽阳县的许多建房户反映,建房审批面积4人以下建筑面积63平方米,5人以上84平方米,标准较低,普遍超面积。对超面积部分,乡土地办每平方米收费10元至50元不等。锦州等地的乡土地办收取翻建费,每平方米收费5.2元至6元;有的乡收取建房审批管理费近千元;有的乡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占用费,每间房50元至100元不等。一些乡镇向建房农民收取房场押金,每户2000元至5000元,房屋建成后退回押金,不付利息。 (四)借助审批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锦州市房产部门强行收取建房档案装订裱糊费,每平米2元。沈阳市一些房产部门强行收取档案查询费,每件100元。一些自然垄断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如自来水公司自行收取的自来水进户费和自来水安装费等。丹东市收取自来水进户费每户500元,农民反映较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同志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乱收费屡禁不止;二是由于合乡并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超编,经费无来源,一些地区通过擅自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三是个别部门受利益驱动,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巧立名目乱收费;四是对乡镇收费监管薄弱,乱收费现象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