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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边整边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已经宣布取消。
  
  二、解决对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
  
  (一)取消25项涉及农民建房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拖延执行或变换名目另行收费。
  
  (二)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级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房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房证工本费每证不超过8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三)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并与农民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凡强制、变相强制或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的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搞好整章建制。各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并将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实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防止农民建房乱收费反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取消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

  
  1、耕地复垦费
  
  2、新菜田建设基金
  
  3、扩建费、超占费
  
  4、翻建费
  
  5、建设用地申请书
  
  6、土地管理费
  
  7、施工管理费
  
  8、建房管理费
  
  9、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工程质量监督费
  
  11、放线费
  
  12、建房押金
  
  13、砂石管理费
  
  14、规划管理费
  
  15、建房审批管理费
  
  16、施工许可证费
  
  17、农民建房审批表费
  
  18、规划审批费
  
  19、翻建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
  
  20、规划设计费
  
  21、图件编绘资料费
  
  22、出具房籍图费
  
  23、档案查询费
  
  24、建房档案装订裱糊费
  
  25、建房公证费
  
  注: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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