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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1996-06-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深监发[1996]15号)

  
  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监察工作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88年来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今年二月,调整和增补了一批监察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希望各有关单位继续支持本单位应聘的监察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做好这项工作,认真执行这一工作办法,把它作为建立反腐保廉机制建设的一个环节和实行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和我市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注1:此段原文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和《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修改原因: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是1988年成立的。1995年以后,为了与全国监察机关的特邀监察员工作协调起来,已中止了委员会的活动。《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拟废止,以下全文删除“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一、特邀监察员的任务
  
  为深圳市的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监察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为监察工作的决策提供理论与实际的科学依据,从而使监察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
  
  二、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政府和监察机关及时反馈干部、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决策的意见;及时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接待来访、执法监察、案件调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监察工作有关的各项大检查、业务咨询等:参与研讨或起草与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四)针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处理上的法律、政策依据,为作出正确的监察决定当参谋。
  
  (五)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三、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敢于向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一)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中聘请。注2(注2:此项原文为: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人大代表中聘请。
  
  修改原因:原文限定范围过窄,与实际做法不相符。)
  
  (二)特邀监察员由其所在党派或单位推荐,市监察机关征得其本人同意,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考察后确定。
  
  (三)特邀监察员聘期为三年。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商本人及所在党派、单位同意后续聘。
  
  (四)监察机关对确定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发给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党派和工作单位。
  
  五、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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