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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监察局
【发文字号】 深监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1996-06-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根据特邀监察员的人员组成和工作任务的特性,为既有利于特邀监察员做好本职工作,也有利于参政议政,做好监察工作,特邀监察员参加的监察工作活动主要是:
  
  (一)监察机关每半年或一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察机关不定期地向特邀监察员咨询重大案件的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监察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咨询等办法,请有专业知识的特邀监察员参加某些疑难案件的调查讨论和廉政法规草案的研讨制定工作。
  
  (四)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案件查办、执法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行政监察有关的各项大检查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特邀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执行监察机关领导的指示,遵守监察工作纪律,维护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监察机关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特邀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监察工作期间的特殊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监察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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