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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9-16
【实施时间】 2002-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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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改革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或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在芜湖市进行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试点,积累经验,尽快在全省推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对企业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外来投资企业不论注册资本多少,都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上一级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限期内办结。对境外企业或个人来我省投资,出资额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
  
  10、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积极运用财政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来投资者在我省投资的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从经营和获利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由同级财政按其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成效
  
  11、办好重大招商活动,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招商方式。在组织参加境内外重要招商活动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招商,注重实效,更多地采取小分队招商、项目招商、代理招商、网上招商等方式。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可派驻招商代表或委托招商,并利用我国驻外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关系招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境外跨国公司和省外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发展动态及投资意向,选准目标,主动上门,加强联系,增强招商的针对性;要在沿海发达省、市派驻小分队常驻招商。各驻外办事处都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为省内招商引资服务。要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降低招商成本。
  
  12、做好招商项目的准备和跟踪落实工作,提高招商的成功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招商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把前期工作做到位。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搞好全程服务,确保引进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片。各地要在注重引进资金的同时,重视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促进机制转换,以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实际效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五、创新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办好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13、合理规划,加快建设,充分发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中的载体作用。要坚持科学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见效一片。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建设,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积极探索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新模式,更好地运用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管理权限,赋予其相当于同级政府的有关经济管理权。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批准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收益全部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指导,确保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14、增强功能,提升档次,办好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修订完善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积极探索“一区多园”的模式,加快各类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企业为主,鼓励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15、围绕工业化战略,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各地要以具备条件的县城和建制镇为依托,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努力使园区成为县域工业的重要增长点。工业园区的发展要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促进城镇建设和发展。
  
  六、以改善政务环境为突破口,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16、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继续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审批项目,能够下放的行政审批权一律下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程序,公开操作,限时办结,提高效率。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关部门应予免检。各地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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