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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在90%以上。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2、3、4、5、6、7款要求的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型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具体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由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开发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委派专家组成,负责对各地推荐的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相关部门提出,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级认评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级认评组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3、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后,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企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作为推荐参加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初之前,应将反映上年度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评价。省级认评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办法进行,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