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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根据省级认评组的评价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连续二年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