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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要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三)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市、区),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五)各乡(镇)中心中学或中心小学集中统一管理全乡(镇)中小学的财务工作,其他中小学不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六)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省视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村企业教育费附加和省规定的“四项教育费”(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费、住宿业教育费、水产品教育费),并全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七)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国有资产由当地政府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继续用于农村中小学。 (八)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逐步予以偿还。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一)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要求,提出本地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