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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4
【实施时间】 2002-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在中小学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工作岗位,符合病退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教育、财政、人事、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的落实情况。对学生辍学超出国家规定,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县(市、区),省政府将定期予以通报。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理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我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要在 2002年12月底以前全面落实到位。
  
  
二00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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