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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09
【实施时间】 2002-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现将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乌海地区干部退休制度;负责全市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党员教育的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
  
  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
  
  三、市直机关工委
  
  配合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各市直机关党委抓好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协调交流工作,抓好支部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市发展计划委
  
  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老龄工作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养老设施基本建设。
  
  五、市民政局
  
  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并指导工作;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主管城乡敬老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城乡敬老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建设,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和地区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了解本市少数民族中老年人的生活、学习、健康情况;研究提出有关维护少数民族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教育、引导他们远离邪教等组织,自觉地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帮助他们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组织开展适合少数民族老年人特点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做好少数民族的老龄工作。
  
  七、市委老干部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各单位的老干部工作;指导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做好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调查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解决;宣传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指导老干部发挥作用;组织指导老干部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工作;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权益;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保证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医”的权益;处理有关企业离退休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九、市司法局
  
  指导、组织开展涉及老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敬老爱老意识和法制观念;协调做好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使老年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法律服务专线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依法调处各种涉老纠纷,为老年人排忧解难;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事务所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为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市财政局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老龄工作的地方政策和办法;根据老年人口的逐年增加和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财力情况,增加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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