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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2]338号
【颁布时间】 2002-09-13
【实施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有关市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建设系统普法工作会议要求,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明确任务,强化责任,促进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是规范整顿市场的治本之举。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摆到重要日程,按照“两转变两提高”要求,通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高领导干部队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提高公民、法人依法经营意识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明确学习内容和任务要求
  
  (一)普法内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WTO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法学、公用法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等七部分内容。
  
  (二)普法教材: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建设部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编写的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指定教材《建设法规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
  
  (三)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领导带头,注重实效,保证质量。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在“四五”普法规划期(2002~2004年)内,各级主管部门及委托执法机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完成规定普法内容的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一)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联系工作实际、法制宣传要求和新法颁布,县以上各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并宣讲,可以邀请党校、行政院校、干校和法学界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辅导。
  
  (二)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就建设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制专题讲座,可邀请有关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讲授。
  
  (三)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以专业法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提交有任免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四)推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四、严格行政执法人员学法考核制度
  
  (一)对全省建设系统各类执法人员的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师资骨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具体培训工作由各市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切实提高培训、考试考核质量。
  
  (二)实行普法教员资格证制度。普法师资骨干包括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及法制机构或其他部门负责人。经建设部或省厅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建设系统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三)实行执法人员“四五”普法合格证制度。2004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均应参加普法指定教材的培训、考试,取得《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合格证》。以此作为考核验收本部门普法工作的依据和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的条件。对于已经领取执法资格证书,但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要按规定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
  
  (四)实行新法培训考试制度。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新颁布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师资骨干培训应在3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应在6个月内完成。
  
  (五)实行新调入或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对新调入或新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先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未经建设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证书年检制度。对于法律知识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考试不合格、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年检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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