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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2/3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审核预算、监督使用、审计结果。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等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上限以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1997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含 2000元)以上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10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6元。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1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有本村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将议定的筹资筹劳标准和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布。 |